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新规,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原标题: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新规,年2月1日起执行
《》已经年11月30日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一)纳税人向主管填报《》(),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提交书面说明()。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主管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取消行政审批。《办法》中取消了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一)完善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一是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属期范围。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税务总局决定自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使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属期与按季申报相适应,《办法》补充了按季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内容。二是明确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办法》中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主管在受理纳税人登记资料后,受理人员将《》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登记。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报内容不齐全视为不符合填列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写《》。告知方式为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
(四)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五)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相比22号令,《办法》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表中“”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填表说明:1.“”栏由纳税人填写符合财政部、规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具体情形及理由。
2.本表一式二份,主管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新规,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原标题: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新规,年2月1日起执行
《》已经年11月30日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一)纳税人向主管填报《》(),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提交书面说明()。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主管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取消行政审批。《办法》中取消了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一)完善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一是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属期范围。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税务总局决定自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使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属期与按季申报相适应,《办法》补充了按季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内容。二是明确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办法》中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主管在受理纳税人登记资料后,受理人员将《》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登记。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报内容不齐全视为不符合填列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写《》。告知方式为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
(四)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五)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相比22号令,《办法》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表中“”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填表说明:
1.“”栏由纳税人填写符合财政部、规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具体情形及理由。
2.本表一式二份,主管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